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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信箱》留言办理工作,确保留言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受理和办理主体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信箱》受理主体,建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12345”便民服务中心协作,留言承办单位共同参与的留言办理工作机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信箱》办理主体。

        二、受理范围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解决的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属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解决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县、区)长信箱”反映。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三、不予受理范围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违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六)已由信访部门受理的。

        (七)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八)反映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问题的。

        (九)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畴的。

        (十)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

        四、留言回复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留言,给予解释说明;对需要相关部门办理或答复的,首次回复“正在办理中”,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待办理结果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后,第二次向网民回复。

        五、注意事项

        (一)《主席信箱》留言实行实名制,留言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本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以便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对没有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的留言,将不予受理。

        (二)留言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简明扼要,主题明确,表述清楚,真实客观,一信一事。

        (三)对主题不明确、表述不清楚的留言,将不予受理;对重复提交或已经答复的留言,不再受理。

        (四)不受理电话来访或上门来访(此类信访由各级信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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